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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
和解
說明:
依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之規定:「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之約定,互相讓步,已中止紛爭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」。如述,人活在這世上過日子討生活,難免會與他人發生些摩擦或是衝突;若是任何紛爭雙方都善不罷休,非要爭個你死我活,事到最後未必對雙方都會有利。於是乎民法訂出了個和解之規定,發生衝突之雙方,各退讓幾步,以防止紛爭來某取最大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