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稅法中,定有刑事罰之規定,散見於各有關稅法,但最主要的是稅捐機徵法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七條。
1.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」。
2.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規定:「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、短報、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;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,亦同」。
3.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:「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稅務人員、執行業務之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稅務機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,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」。
4.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規定: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、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,於左列之人適用之:(1)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。
(2)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。
(3)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。
(4)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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